《辦法》實施后,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哪些責任和義務?
答:從事新化學物質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主要責任和義務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應當取得登記證或辦理備案。在新化學物質生產前或者進口前,應當取得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常規登記證或者簡易登記證,或者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備案。對已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但實施新用途環境管理的化學物質,用于允許用途以外的其他工業用途的,應當在生產、進口或者加工使用前,辦理新用途環境管理登記。
二是應當防范和控制環境風險。在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新化學物質的環境風險。常規登記新化學物質的生產者和加工使用者,還應當通過其官方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環境風險控制措施和環境管理要求落實情況。惠州危廢處置公司
三是應當落實跟蹤管理要求。新化學物質的生產者、進口者、加工使用者應當按《辦法》規定,落實信息傳遞、資料記錄保存和活動報告等跟蹤管理要求。發現新化學物質有新的環境或者健康危害特性或者環境風險的,應當及時報告,對可能導致環境風險增加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環境風險。
四是應當接受監督抽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環境監督抽查時,新化學物質的研究者、生產者、進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應當予以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接受監督抽查。
問:《辦法》實施后,新老辦法銜接方面有何考慮?
答:新老辦法銜接的總體政策和原則在《辦法》中已有明確規定。《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根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7號)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7號)的規定已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的,相關登記在《辦法》施行后繼續有效。第四十五條對相應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程序和相關要求進行了明確。對《辦法》未規定的銜接事項,我部將根據行政許可法基本原則和相關法律適用規則,在近期印發管理文件予以明確。
廣東綠維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坐落于惠州市惠城區水口街道辦事處聯和37區7號廠房,是一家zhuang ye承接環境污染治理、生產加工廢氣治理設備的環保服務型企業。公司匯集了一支由環保資深工程師和技術人員組成的集環保設備制作、工程設計、工程安裝等于一體的zhuan ye環保隊伍,能夠對各種環境污染項目進行完善的分析、研究、設計、治理。公司具備較為全面的環境污染治理工藝和技術,熟悉各類生產系統的環境污染排放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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