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企業每三年修訂一次環境應急預案是否需要組織評審
內容:
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 企業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修訂:(一)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二)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三)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及報告機制、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五)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環境應急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六)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重大修訂的,修訂工作參照環境應急預案制定步驟進行。對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的,修訂工作可適當簡化?!?我企業3年前已第一次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并組織專家評審和報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本次為重新修訂環境應急預案,請問是否需要重新組織專家評審和重新備案?有相關法規依據嗎?
答復時間:
2021-05-19
答復單位: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答復內容:
您好!如果貴公司上一次是在2018年3月1日前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請按2018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辦法》(HJ941-2018),重新開展風險評估、制定預案、開專家評審會并備案。如果上一次是在2018年3月1日后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如本次預案有重大修訂,請開專家評審會并備案;如果無重大修訂,僅個別內容進行調整,可不開專家評審會,直接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