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關于使用VOCs含量占比低于10%的物料是否需要收集處理的問題
內容:
您好,尊敬的領導!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7.2.1中描述“VOCs 質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含 VOCs 產品,其使用過程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廢氣應排至 VOCs 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現擬建設木門制造業,且使用到的膠黏劑及油漆VOCs含量均低于10%,請問,這種情況是否可以認為使用VOCs 質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含 VOCs 產品可不收集處理,直接以無組織形式排放???
答復時間:
2021-10-20
答復單位: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答復內容:
您好,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的通知》(環大氣〔2019〕53號),明確“企業采用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涂料、油墨、膠粘劑等,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排放績效等滿足相關規定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建議按照《關于印發的通知》(環大氣〔2019〕53號)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等有關要求執行。謝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服務單位:
惠州綠維環保公司
服務范圍:
1、環保管家、環評批復、竣工驗收、排污證平臺服務、應急預案、危廢回收、環境檢測
2、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車間通風降溫工程
3、VOCs有機廢氣綜合整治工程、VOCs一企一策服務
服務電話:
莊先生(業務經理)13790791174、廖小姐(業務經理)13556239959、潘先生(項目經理)15768577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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