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法規〔2022〕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新舊噪聲法逐條對比(2021)((打開鏈接后點擊底部查閱文件免費查閱下載)))已于2021年12月24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噪聲法》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還自然以寧靜、和諧、美麗”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具體行動,是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和諧安寧生活環境需要的務實舉措,是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客觀需要。為全面深入宣傳和貫徹實施《噪聲法》,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深入學習領會《噪聲法》
《噪聲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問題為導向,分類防治噪聲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是維護社會和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有效法律保障。《噪聲法》是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全面修訂,修訂后的《噪聲法》在以下方面取得了積極進展:
(一)著眼于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增加防治對象,擴大法律適用范圍。重新界定噪聲污染的內涵,在堅持“超標并擾民”的判斷標準基礎上,將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納入噪聲污染的范疇;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同時依法享有獲取聲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噪聲污染防治的權利;將工業噪聲的范圍從工業設備擴大到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將城市軌道交通噪聲納入到交通運輸噪聲防治對象中;將噪聲污染防治范圍由城市拓寬到涵蓋農村地區。
(二)著眼于滿足人民群眾對高質量公共服務的新需要,完善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職責。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確各有關部門的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根據需要建立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聯動機制;要求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縣級以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將噪聲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內容;要求聲環境質量未達標的市、縣人民政府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見基礎上編制、實施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及實施方案,并向社會公開。
(三)著眼于實現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與追求,加強源頭防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聲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域及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并向社會公開;制定、修改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規劃時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充分考慮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設布局;完善產品噪聲限值制度,對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工業設備、施工機械等產品,應當在相關技術規范或者產品質量標準中規定噪聲限值;新增工業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相關規劃防控要求,新增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措施要求,從源頭防治噪聲污染。
(四)著眼于提高人民群眾的滿意度,針對突出問題,加強噪聲分類管理。一是對工業噪聲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增加噪聲重點排污單位監管要求。二是對建筑施工噪聲,要求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的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并實施噪聲自動監測。三是對交通運輸噪聲,加嚴新、改、擴建經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交通項目的達標控制要求;增加交通項目運營、養護機構對車輛、線路等和減振降噪設施的維護要求;增加機場管理機構對機場起降航空器的噪聲管理和監測要求;增加針對造成嚴重污染的交通運輸噪聲制定噪聲污染綜合治理方案的要求。四是對社會生活噪聲,要求公共場所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要求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應當公示住房受到的噪聲影響、采取的防治措施等信息;規定居民樓內共用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等。
(五)著眼于充分發揮公眾參與的積極作用,強化社會共治。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公共場所管理者、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志愿者等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鼓勵開展寧靜小區、靜音車廂等寧靜區域創建;新增自治管理規定,要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指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業主通過制定管理規約或者其他形式,約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噪聲污染防治要求,由業主共同遵守;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勸阻、調解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
(六)著眼于回應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新期待,強化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明確不同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或者處罰形式,完善噪聲污染處罰機制,增強基層執法可操作性;對造成嚴重噪聲污染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增設查封、扣押排放噪聲的場所、設施、設備、工具和物品的強制措施;對未完成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設定目標的地區以及噪聲污染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增加約談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的規定。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噪聲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仔細研讀《噪聲法》條文, 認真學習、深刻領會立法基本原則和理念,全面系統學、深入思考學、聯系實際學,在學懂弄通做實上下功夫,準確理解和把握《噪聲法》的各項新制度、新措施、新要求。
二、廣泛宣傳,積極推動普及《噪聲法》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按照《噪聲法》的要求,結合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際,主動向地方立法機關匯報,主動與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管職責的其他部門對接,主動與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新聞單位溝通,充分利用不同的宣傳渠道,采取形式多樣的宣傳手段,宣傳和普及《噪聲法》,提高社會各界對《噪聲法》的認識,增強政府和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公眾等法律主體的守法意識,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切實保障《噪聲法》的貫徹落實。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學習和培訓計劃,加強對執法監管人員的專業培訓,全面提升噪聲污染防治監管水平。
三、完善配套,保障《噪聲法》有效實施
我部將依據《噪聲法》,組織制定《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推動相關法律要求得到貫徹實施;抓緊制修訂相關配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并及時總結《噪聲法》實施過程中發現的突出問題,通過研究制定相關執法解釋等方式予以明確,保障《噪聲法》落地見效。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結合地方工作實際,根據《噪聲法》要求,主動向地方黨委、政府匯報,推動地方政府明確有關部門的噪聲污染防治監管職責,按實際需要建立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聯動機制。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地方人大常委會和政府,開展噪聲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設工作。
四、強化執法,全面貫徹落實《噪聲法》
市、縣兩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將噪聲污染防治相關執法活動納入執法檢查計劃,并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創新監管手段和機制,嚴格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提高執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積極推動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各相關單位執法能力建設,主動與其他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溝通協調,建立健全銜接聯動機制,共同推動《噪聲法》的有效實施。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做細做實各項工作,真正學習好、貫徹好、執行好《噪聲法》,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防治噪聲污染,滿足人民群眾對良好生活環境的需求,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生態環境部
2022年2月19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2年2月21日印發
服務單位:
惠州綠維環保公司
服務范圍:
1、環保管家、環評批復、竣工驗收、排污證平臺服務、應急預案、危廢回收、環境檢測
2、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車間通風降溫工程
3、VOCs有機廢氣綜合整治工程、VOCs一企一策服務
服務電話:
莊先生(業務經理)13790791174、廖小姐(業務經理)13556239959、潘先生(項目經理)15768577693
服務單位地址:
惠州市惠城區水口街道辦金盛麗景8棟1單元1樓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