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分級管理工作的通知
粵環辦函〔2021〕79號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根據《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廣東省2021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粵辦函〔2021〕58號)要求,我廳組織制定了《廣東省涉揮發性有機物(VOCs)企業分級規則(試行)》(以下簡稱?《分級規則》),對涉VOCs企業實施差異化管理,鼓勵“先進”,鞭策“后進”,推動企業自主治理,實現高效減排。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2021年底前完成《廣東省揮發性有機物(VOCs)重點企業清單(2021年版)》企業(不含加油站和油氣倉儲)分級;2023年底前珠三角地區完成VOCs年排放量10噸及以上、粵東西北地區完成VOCs年排放量3噸及以上企業分級管理。
二、定級說明
《分級規則》涉及13個典型行業和1個其他行業,根據各行業分級指標落實情況將企業劃分為A、B、C三個級別。各行業分級指標由多個指標類型若干指標子項組成,每類指標和每個指標子項均設A、B、C三個級別,其中標注“★”的為基本指標子項,未做標注的為推薦性指標子項。
(一)A級企業。至少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行業所有基本指標子項均滿足A級要求;
2.“源頭控制”類的“原輔材料”子項、“末端治理和企業排放”類指標均滿足A級要求,且“工藝過程及無組織排放管控”、“監測監控水平”2類指標均滿足B級及以上要求;
3.“工藝過程及無組織排放管控”、“末端治理和企業排放”2類指標均滿足A級要求,且“源頭控制”類的“原輔材料”項、“監測監控水平”類指標均滿足B級及以上要求;
4.使用的涂料、油墨、清洗劑和膠粘劑,在即用狀態下VOCs質量占比均低于10%,“監測監控水平”類指標滿足B級及以上要求,且廠區無組織排放水平符合國家和廣東省現行相關行業標準、《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實施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的通告》(粵環發〔2021〕4號)中較為嚴格的要求。
(二)B級企業。行業所有基本指標子項均滿足B級及以上要求,且達不到A級企業要求。
(三)C級企業。行業基本指標子項中任意1項指標為C級。
(四)其他說明。
1.《分級規則》同時適用于工序和企業總體評級。
2.對難以界定所屬行業的企業,應分別按工序進行評級,其中工序評級最低級別為企業級別。
3.企業在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中被發現存在隱瞞或提供虛假信息行為、非法排污行為的,應直接降為C級,且次年不予受理其評級申報。上一年度(每年9月底前一周年內)受到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或構成犯罪的企業,本年度不可評為A級或B級。
4.當年未提出定級變更申請,且不符合降級條件的企業,本年度維持原定級別。
5.各地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將推薦性指標納入評級管理,收嚴評級要求。
三、定級程序
(一)企業自主申報。需做分級或調整級別的企業應對照《分級規則》如實進行等級自評,于每年4月底前向縣(市、區,東莞、中山市鎮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真實、完整和規范的申報評級材料(見附件2)。企業在當年申報評級材料提交后至下次調整評級申報前,因更換生產或治污設施等,造成與已提交申報評級材料不符的,應及時向縣(市、區,東莞、中山市鎮街)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報備。未按規定時間進行申報或者不進行申報的企業,直接按C級管理。
(二)縣(市、區,東莞、中山市鎮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初核。各地縣(市、區,東莞、中山市鎮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企業申報評級工作。對企業提交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出具初核意見,并于每年6月底前將意見(見附件3)和企業申報評級材料報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
(三)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定級。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分級材料審核、定級和結果發布工作。應對照《分級規則》現場核實企業情況(含受到環境違法行政處罰或構成犯罪情況),出具意見并定級。每年9月底前向社會公布本市涉VOCs企業分級名錄,并將企業評級結果及匯總表報省生態環境廳(見附件3)。
(四)省生態環境廳抽查。省生態環境廳定期抽查各地市涉VOCs企業評級情況。發現企業在評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直接降為C級,且次年不予受理其評級申報。對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把關不嚴、定級與企業實際嚴重不符的予以通報。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應于2021年12月底前,參考本定級程序完成2021年涉VOCs企業分級管理工作,向社會公布本市涉VOCs企業分級名錄,并將企業評級結果及匯總表報省生態環境廳。
四、管理應用
(一)各地市應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粵府函〔2020〕383號)要求,參照《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環辦大氣函〔2020〕340號)、《廣東省涉揮發性有機物(VOCs)重點行業治理指引》(粵環辦〔2021〕43號)和《分級規則》,制定涉VOCs企業差異化減排措施,在重污染天氣期間,A級企業可自主采取減排措施;B級和C級企業應加大減排力度,其中C級企業納入優先停限產企業清單,C級工序必須停產。
(二)污染天氣應對期間,建議將A級企業列為應對減排豁免單位;B級企業列為協商減排單位;C級企業列入強制減排重點單位,依法依規落實停限產措施。
(三)按照《廣東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將A級企業納入排污單位正面清單,在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活動中,采取減少、免除現場檢查等正面激勵措施管理。
(四)將VOCs分級納入日常管理,重點督促C級和B級企業按照《廣東省涉揮發性有機物(VOCs)重點行業治理指引》(粵環辦〔2021〕43號)、《涂料油墨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HJ1179-2021)、《家具制造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HJ1180-2021)、《汽車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HJ1181-2021)等治理要求,組織開展涉VOCs重點企業轉型升級治理,制定企業管理手冊,明確VOCs治理任務、完成時間,盡早實現轉型升級。
(五)研究實施針對A級企業的綠色信貸政策和稅收激勵政策,將生產或使用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A級企業納入政府綠色采購清單,加大各級財政對B級及以上企業大氣污染防治資金補貼和以獎代補支持力度。
附件:
? ? ? ?1.《廣東省涉揮發性有機物(VOCs)企業分級規則(試行)》
2.?公司VOCs申報分級材料
3.涉VOCs企業分級審核意見匯總表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