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
一、適用范圍本指南適用于深圳轄區內列入廣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行業名錄(指導性意見)》行業類型的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過程,其他類型企業可參照執行。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指南。《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113號)《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試行)》(環辦應急〔2018〕8號)《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環辦〔2014〕34號)《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環境應急資源調查指南(試行)》(環辦應急〔2019〕17號)《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試行)》(環境保護部公告 2016年第74號)《廣東省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粵環辦〔2020〕51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行業名錄(指導性意見)》(粵環〔2018〕44號)《深圳市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技術指南(試行)》(深人環〔2015〕202號)《深圳市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指引》(深環〔2020〕75號)
三、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一)突發環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指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為確保迅速、有序、高效地開展應急處置行動,避免或最大限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保護公眾安全健康而預先制定的計劃或方案,簡稱“環境應急預案”。
(三)突發環境事件綜合應急預案
指從企業層面總體闡述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方案,是企業應對各類突發環境事件的綜合性文件,簡稱“綜合預案”。
(四)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指針對企業具體的突發環境事件類型或環境風險單元而制定的應急方案,明確具體的環境應急救援程序和應急措施,簡稱“專項預案”。
(五)應急處置卡
指針對企業具體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關鍵崗位或重要應急設施,制定具體、直觀、明晰的應急操作卡,用于具體指導現場環境應急處置措施,避免或減緩污染物擴散至外環境。
(六)應急準備
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為迅速、科學、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進行的制度準備、物資準備和人才準備。
(七)應急響應
為最大限度地降低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損失或危害,有關組織或人員采取的緊急措施,包括信息報送、應急指揮、應急監測和污染處置等。
(八)應急演練
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依據應急預案而模擬開展的應急活動。
(九)環境風險受體
指在突發環境事件中可能受到危害的企業外部人群、具有一定社會價值或生態環境功能的單位或區域等。
(十)環境風險單元
指長期或臨時地生產、加工、使用或者儲存環境風險物質的一個(套)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于一個企業且邊緣距離小于500m的幾個(套)裝置、設施或場所。
(十一)污染防治設施
指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以及開展環境監測所需的裝置、設備和工程設施等。
(十二)事故廢水
指事故狀態下排出的含有污染物的生產廢水、清凈下水、雨水或消防廢水等。
四、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程序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程序包括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資料收集與現場踏勘、環境風險評估、環境應急資源調查、應急預案編制、應急預案評審、應急預案備案及應急演練共8個步驟。
(一)成立預案編制工作組
企業應結合本單位部門職能,成立以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為組長,相關部門人員參加的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分工,制定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如果企業委托服務機構編制預案,則服務機構的編制人員應參加工作組。
(二)資料收集與現場踏勘
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應收集與預案編制相關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相關應急預案、國內外同行業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資料,同時收集本單位污染防治設施相關技術資料,以及環境風險物質、環境風險受體、環境應急資源等相關資料。編制工作組應詳細踏勘企業的廢水和廢氣處理設施、環境應急設施、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危險化學品倉庫以及相關生產車間。
(三)環境風險評估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報告依據兩個指南編制:1.企業環境風險現狀調查、突發環境事件情景及其后果分析、環境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等按照《深圳市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技術指南(試行)》和《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試行)》的相關規定編制。2.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按照HJ941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環境風險物質及其臨界量在HJ941附錄A中選取,HJ941附錄A中沒有列出的環境風險物質及其臨界量,按本指南附件2選取。確定環境風險物質時,應充分考慮生產原料、燃料、產品、中間產品、副產品、催化劑、輔助生產物料、“三廢”污染物等,而不是僅僅考慮危險化學品或危險廢物。
(四)環境應急資源調查
企業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依據《環境應急資源調查指南(試行)》編制,報告應給出企業環境應急資源儲備與應急需求是否匹配的分析結論。
(五)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依據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環境應急資源調查結果,組織編制環境應急預案。環境應急預案應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且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急預案和本單位其他應急預案良好銜接。較大或重大環境風險等級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通常由綜合預案、專項預案和應急處置卡構成預案體系。一般環境風險等級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通常由綜合預案與應急處置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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