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日前,南通市公布危廢環境違法典型案例第二批和第三批,詳情如下:
案件四 滲坑排放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 ? ? ?2021年5月18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對某濾清器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機加工車間西側廠房圍墻外側有兩處土質坑塘,坑內存有覆著深紅色油膜的乳白色廢水,且有塑料薄膜浸于廢水中,現場有明顯刺鼻氣味,未采取防滲漏措施,墻體下側已明顯發黑。
經執法人員核查,該公司工作人員傾倒于土質坑內的白色油狀物質為螺紋板加工中攻紋工序產生的攻絲廢液。對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攻絲廢液屬于“HW09(油/水、烴/水混合物或乳化液)-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進行機械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油/水、烴/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廢物代碼為900-006-09,應認定為具有毒性的危險廢物。
【查處情況】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五項,第十五條第一至四項的規定,該公司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應屬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通過滲坑排放有毒物質(危險廢物)”情形,生態環境部門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移送公安部門處理。2021年5月29日,公安部門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目前還在偵辦過程中。
【啟示分析】
? ? ?該案件是典型的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環境污染犯罪事件,生態環境部門通過精準執法、對該環境犯罪行為實施了嚴懲,對涉事責任人員依法追究了責任,嚴厲打擊了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行為,對環境犯罪等違法行為形成震懾,維護了一方環境的安全和法制的極大權威。
案件五 非法填埋含油廢物案
【案情簡介】
? ? ? 2021年8月4日,南通市如皋生態環境局接群眾舉報,反映丁堰鎮徐某私自存放廢礦物油,存在油桶破損、廢油泄露現象。接到舉報后,執法人員立即前往舉報地點,發現徐某在自家住宅地倉庫內堆放了大量油桶,油桶內有黑色油狀物質,倉庫外多處有泄露的廢油,現場異味明顯。執法人員進一步巡查,發現其住宅地北側河邊使用編織袋駁坡,河面上有大量油花,還發現倉庫北側有一空地開挖土壤呈黑色,夾雜有紅色、藍色膠裝物體,現場異味明顯。2021年9月22日、23日,丁堰鎮人民政府組織對填埋的廢物進行清理,共挖出含油廢物總量18.18425噸,經南京大學環境規劃設計研究院集團股份公司鑒定,屬危險廢物。
【查處情況】
? ?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的規定,徐某的行為已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污染環境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2021年9月28日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目前案件還在偵查階段,涉案人員取保候審。
【啟示分析】
? ? ? 2021年國家、省、市生態環境部門、檢察院、公安部門多次聯合行動,嚴厲打擊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活動。發現違法線索后,第一時間固定證據跟進查處,并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該案有效打擊了非法傾倒和填埋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犯罪行為,不僅震懾了違法當事人,同時也警示其他企業和個人,法律紅線不能碰。
案件六非法處置煤焦油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 ? ? ?2020年10月21日,南通市海門生態環境局接群眾舉報反映常樂鎮雙樂村范圍內有人為傾倒不明固體廢物情況。執法人員立即會同公安部門、屬地政府趕赴現場開展檢查。到達現場后發現,G345道路東延段南側地塊內的三處坑塘中,被傾倒有大量黑色粘稠不明油狀物質,且散發出刺鼻異味。經調查取證,查實現場傾倒物來源于中興能源裝備有限公司煤氣發生爐拆除過程中產生的煤焦油廢物,經鑒定上述廢物屬于具有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
【查處情況】
? ? ? ?2020年10月22日,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偵查。生態環境部門配合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并提供相關技術支撐。截止2020年12月,先后有14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受疫情影響,目前本案還沒正式開庭。
【啟示分析】
? ? ? 公安、環保聯動執法,及時、合力破獲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自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頒布以來,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主動對接,積極探索并建立了有效的執法協作、行刑銜接、信息互通、聯動保障機制,形成防范、打擊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活動的攻堅合力,震懾不法分子,有效維護地區生態環境安全,助力地區高質量發展。
案件七 非法填埋危廢環境損害賠償案
【案情簡介】
? ? ? 2016年1月11日,南通市啟東生態環境局在執法檢查時發現,啟東市某固廢處置有限公司在廠區內填埋黑色物質。經調查,現場采樣挖取的4.77噸黑色物質為危險廢物,同時該公司原經營者十余年前還在廠區其他位置填埋了危險廢物。涉案人員已被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填埋危廢環境損害賠償案
【查處情況】
? ? ? 2017年12月29日,啟東生態環境局與某環保服務公司簽訂生態損害修復(賠償)協議,由賠償責任方自行開展修復,實際繳納1500萬修復保證金。2018年9月,賠償責任方委托第三方對場地進行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2019年1月,委托第三方編制了修復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并取得環評批復。2019年11日,項目地塊結束全部修復施工。2020年1月,組織召開專家驗收會,修復工程通過驗收。
【啟示分析】
? ? ? 該案是南通市首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成功案例,從2016年1月案發至2020年1月全面完成修復工作,歷時整整4年。該案也是南通市目前為止個案賠償修復金額最多,歷時周期最長,修復量最大的案例。該案例2021年6月成功入選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江蘇省人民檢察院評選的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十大典型案例,并通報表揚。生態環境破壞容易修復難,忽視環境保護,忘記綠色發展,就會對經濟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企業,不僅要讓它們受到處罰,而且也要讓它們來治理恢復環境,讓企業付出更大的代價,因此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就是促進企業綠色發展的“緊箍咒”。只有強化制度保障、執法保障、監督保障,在深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道路上,探索實踐、積累經驗,進一步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充分體現“損害者賠償”、“污染者擔責”的原則。
案件八 非法轉移處置廢包裝桶案
【案情簡介】
? ? ?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于2020年3月9日對藍浦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藍浦公司將廢包裝桶(危險固廢)轉移給無資質單位處理處置,根據企業提供臺帳資料,2019年以來共轉移廢蓖麻油桶110只,廢異氰酸酯桶749只、廢聚醚桶541只、廢環氧樹脂桶264只、廢多元醇混合物桶160只。同時該公司還存在其它固廢貯存不規范等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 ? ?針對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環境局于2020年5月8日向藍浦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通09環罰字【2020】14號),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21萬元整,目前,藍浦公司已繳納行政處罰罰款,同時廢包裝桶暫存不再委托無資質單位處理處置。另開發區局已將藍浦公司非法轉移處置危廢涉嫌環境犯罪的線索移送給公安部門,目前還在進一步調查。
【啟示分析】
? ? ? 隨著兩高司法解釋的的出臺,對危廢的貯存管理及處置等工作是企業的環境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雖然通過出售廢桶取得了一定的違法所得,但面對接下來的法律責任,卻是得不償失。通過對上述公司的立案查處,時刻提醒產廢單位隨時做好各類危廢的管理,妥善規范貯存,合法處理處置。
案件九 個體收購點涉嫌污染環境罪
【案情簡介】
? ? ? ?2020年5月14日,南通市通州生態環境局檢查發現通州區張芝山鎮南興村7組楊某某個體收購點從事廢機油桶、聚氨脂原料桶等危廢的回收、清洗、銷售登記經營活動,并將清洗后的廢液倒入廢鐵桶,堆放場地東側、石江公路西側的小溝內。5月14日下午,南通市通州生態環境局委托江蘇中氣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對該收購點堆放原料桶的場地進行了土壤取樣,并對該收購點場地東側、石江公路西側小溝內進行了水質取樣,現場拍照取證。
? ? ?經查,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和其丈夫時某某2009年開始租用的南通市通州區張芝山鎮南興村七組的場地,主要是從事生活廢品等一般廢品的收購,2017年開始二人共同從事廢機油桶、聚氨酯原料桶、制動液原料桶、化學品原料桶的收購、清洗、銷售。二人從張芝山附近企業收購廢桶,將廢桶中的廢油進行收集,現場總共4桶,約700-800公斤,并對空桶進行清洗轉售給其他企業和個人,每月收購處置各類鐵桶約800只,約11噸,其中:廢機油桶約300只(空桶重約13公斤/只),聚氨酯原料桶約300只(空桶重約15公斤/只),制動液原料桶和化學品原料桶約200只(空桶重約15公斤/只)。
【查處情況】
? ? ? 因本案涉嫌污染環境罪,2020年5月27日移送南通市開發區公安局。2021年7月2日公安局將案件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目前法院審判階段已結束,當事人已被判刑。
【啟示分析】
? ? ? 強化危險廢物全生命周期監管,嚴厲打擊危險廢物非法經營。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小作坊以廢品回收的名義,非法收集上游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簡單加工處置,再以“產品”名義出售,存在較大的迷惑性和隱蔽性,需要各地強化危險廢物全生命周期監管,對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轉移、處置各個環節全過程監管。
?服務單位:
服務范圍:
1、環保管家、環評批復、竣工驗收、排污證平臺服務、應急預案、危廢回收、環境檢測
2、清潔生產,職業衛生安全評價、碳排放核查、綠色工廠
3、廢氣(粉塵)污染治理工程,廢水治理工程、車間通風降溫、環保空調工程
服務電話:
莊先生(業務經理)13790791174、廖小姐(業務經理)13556239959、潘先生(項目經理)15768577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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