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6月24日,江門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執法人員到江門市某燈飾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時該企業噴漆、噴粉、固化工序正在生產,現場固化爐、噴漆產生的有機廢氣沒有收集處理,無組織對外排放。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該企業固化工序應當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但經現場檢查,該企業存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生產并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對于該企業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依法對其立案查處。
△燈飾廠違法生產現場
2021年8月4日,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執法人員再次前往該燈飾廠復查并送告知文書,發現該廠生產設備已拆除搬遷,也沒有廠方人員在場,無法直接或留置送達文書。為解決有效送達問題,執法人員通過郵寄廠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地址及對廠址、所屬村委會、本單位公告欄進行公告送達。但經調查發現該燈飾廠于2021年9月8日注銷工商登記,試圖通過注銷工商登記的方式逃避行政處罰。
為有效打擊違法企業逃避監管的行為,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繼續深入調查,請求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協助,調取該燈飾廠《清算報告》《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等資料。其中,《清算報告》明確“公司辦理注銷后,若有遺留、遺漏的債權債務問題,均由公司股東全權負責處理”,該公司股東對本案違法行為行政責任予以繼承。根據《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確定馮某、馮某堅、熊某等三人均為該燈飾廠股東,確定股東法律責任。
查處情況
對于該燈飾廠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生產并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依法對其處罰款20萬元及責令其立即停止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情況下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確定該燈飾廠股東馮某、馮某堅、熊某為行政處罰相對人,依法對上述三人共處罰款20萬元。
以案說法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
排污單位應當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批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生態環境部門提醒: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該燈飾廠股東隱瞞被行政處罰的事實,惡意注銷工商登記,惡意逃避法律文書送達,妄想逃避處罰。對此類行為,生態環境部門必將追究到底,同時聯合相關部門及時亮劍,調取關鍵證據,確保處罰到位,樹立執法權威,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企業要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自覺守法經營,切勿企圖鉆法律“空子”,以身試法。
服務單位:
惠州綠維環保公司
服務范圍:
1、環保管家、環評批復、竣工驗收、排污證平臺服務、應急預案、危廢回收、環境檢測
2、清潔生產,職業衛生安全評價、碳排放核查、綠色工廠
3、廢氣(粉塵)污染治理工程,廢水治理工程、車間通風降溫、環保空調工程
服務電話:
莊先生(業務經理)13790791174、廖小姐(業務經理)13556239959、潘先生(項目經理)15768577693
服務單位地址:
惠州市惠城區水口街道辦金盛麗景8棟1單元1樓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