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6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土地衛片執法圖斑合法性判定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相關政策進行了調整,嚴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
因此,新的判定標準實施后,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的,直接認定為違法用地。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相關政策進行了調整,嚴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
新規實施后,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的,認定為違法用地。
此前,農村道路允許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此次,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農村道路的,直接要求判定為違法用地。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嚴格控制新增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等農業設施建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確需使用的,應經批準并符合相關標準。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嚴格控制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使用一般耕地。
確需使用的,應經批準并符合相關標準。
《土地管理法》第37條規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2021年9月1日起實施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法律責任.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51條規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破壞種植條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5條的規定處罰。
服務單位:
惠州綠維環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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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環保管家、環評批復、竣工驗收、排污證平臺服務、應急預案、危廢回收、環境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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