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細顆粒物和臭氧生成的重要前體物之一,推進含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行動,是實現源頭減排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實際推進過程中,部分企業積極性不高,給當地環境執法工作帶來較大壓力。筆者認為,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企業成本的考量占據首要位置。源頭替代行動往往要求企業在設備更新、技術研發以及原材料更換方面投入大量資金。例如,某小型印刷企業在將傳統油性油墨更換為環保水性油墨時,不僅需要購置價值不菲的新設備,還需要對員工進行培訓,總投入可能高達數百萬元。對于利潤本就微薄的小微企業而言,無疑是沉重的負擔,導致其在面對這一要求時表現出猶豫甚至抵觸的態度。
技術瓶頸與工藝改革的復雜性對企業來說是個挑戰。部分企業現有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設備已經固化,要實現源頭替代,必須對整個生產流程進行調整和優化,這涉及技術的更新換代以及工藝的重新設計。然而,新的技術和工藝在應用過程中存在諸多不確定性和風險。以某家具制造企業為例,其在更換環保型膠水時,經反復試驗調試,才能保證產品質量。此外,一些企業自身缺乏專業的研發團隊,難以獨立完成技術改造和創新,制約了源頭替代的有效實施。
缺乏激勵機制也是關鍵原因之一。盡管國家出臺了相關政策,但對于成功實施源頭替代的企業,現行優惠政策和獎勵措施力度相對不足。例如,稅收優惠幅度有限,難以完全抵消企業源頭替代過程中產生的高昂成本;財政補貼金額較少,無法覆蓋大規模的設備更新和技術研發費用。這些都使得企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難以得到充分調動。
要化解揮發性有機物源頭替代這一難題,需各方攜手,打好政策、資金、技術、法治“組合拳”。
首先,政策與資金扶持需強勁有力,激發企業申報 VOCs 源頭替代治理項目專項資金的熱情。對于那些在 VOCs 減排方面成效明顯、技術成熟的替代項目,應優先獲得上級專項資金的支持。同時,地方配套出臺一系列激勵政策,比如為企業減免源頭替代過程中的相關稅費,給予低息或無息貸款等金融支持。比如,可以借鑒山東經驗,在工業涂裝和印刷業等領域,對于完成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現場管理符合環保規范要求的企業,豁免VOCs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措施等,以降低企業建設和運行成本。
其次,技術攻關要精準高效。激勵企業自主創新,引進前沿技術,以實現生產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的源頭替代。組織專業的科研機構和專家團隊走進企業,給予靶向技術指導。如某電子制造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及引進國外先進技術,順利實現生產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的源頭替代,既有效減輕了環境污染,又憑借生態環保優勢贏得了更多國際訂單。
第三,環境執法監督務必嚴格到位。構建完備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將企業的環境表現與信貸、融資緊密掛鉤,督促企業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