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事故緩沖設施、事故應急水池或事故存液池(以下統稱應急池)
1.是否設置應急池。
要明確應急池的位置、容積等基本情況。
2.應急池容積是否滿足環評文件及批復等相關文件要求。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了解環評文件及批復等相關文件對應急池容積的要求。
3.應急池在非事故狀態下需占用時,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并設有在事故時可以緊急排空的技術措施。
明確是否占用,明確緊急排空技術措施的可行性。
4.應急池位置是否合理,消防水和泄漏物是否能自流進入應急池;如消防水和泄漏物不能自流進入應急池,是否配備有足夠能力的排水管和泵,確保泄漏物和消防水能夠全部收集。
自流是首選,如做不到說明能力配備情況及可操作性。
5.接納消防水的排水系統是否具有接納最大消防水量的能力,是否設有防止消防水和泄漏物排出廠外的措施。
明確消防水接納能力的核算依據和相關控制措施。
6.是否通過廠區內部管線或協議單位,將所收集的廢(污)水送至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明確收集的廢(污)水最終去向。?
廠內排水系統
1.裝置區圍堰、罐區防火堤外是否設置排水切換閥,正常情況下通向雨水系統的閥門是否關閉,通向應急池或污水處理系統的閥門是否打開。
明確排水切換閥的位置、正常狀態下的啟閉狀態,應急情況下的操作方式,明確責任人員。
2.所有生產裝置、罐區、油品及化學原料裝卸臺、作業場所和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場所)的墻壁、地面沖洗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初期雨水)、消防水,是否都能排入生產廢水系統或獨立的處理系統。
明確排放方式及是否需要動力。
3.是否有防止受污染的冷卻水、初期雨水進入雨水系統的措施,受污染的冷卻水、初期雨水是否都能排入生產廢水系統或獨立的處理系統。
明確控制措施,排放方式及是否需要動力。
4.各種裝卸區產生的事故液、作業面污水是否設置污水和事故液收集系統,是否有防止事故液、作業面污水進入雨水系統或直接排出的措施。
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說明。
5.有排洪溝(排洪涵洞)或其他非工業納污管道穿過廠區時,排洪溝(排洪涵洞)是否與滲漏觀察井、生產廢水、清凈下水排放管道連通。
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說明。
6.雨水排口是否設置監視及關閉閘(閥),是否設專人負責在緊急情況下的操控,確保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排出廠界。
明確監測及關閉閘(閥)的位置、正常狀態下的啟閉狀態,應急情況下的操作方式,明確責任人員。
7.污(廢)水的排水總出口是否設置監視及關閉閘(閥),是否設專人負責關閉總排口,確保不合格廢水、受污染的消防水和泄漏物等不會排出廠界。
明確監測及關閉閘(閥)的位置、正常狀態下的啟閉狀態,應急情況下的操作方式,明確責任人員。
突發大氣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
1.企業與周邊重要環境風險受體的各種防護距離是否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的要求。
說明實際情況及各文件及批復的要求。
2.涉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的企業是否在廠界建設針對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環境風險預警體系。
如有明確體系形式及設置情況。
3.涉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的企業是否定期監測或委托監測有毒有害大氣特征污染物。
按企業自行監測計劃提供最近的監測報告。
4.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通報機制建立情況,是否能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明確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的聯系方式及通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