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近日,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順德分局陳村監督管理所查獲一起通過暗管排放含重金屬超標廢水的環境違法案件。現場檢查時,執法人員發現轄區內某金屬制品公司不銹鋼板輥涂生產線和鈦金爐在生產過程中有清洗廢水產生,配套建有廢水收集池和斜管沉淀塔,廢水處理采用化學混凝技術,現場上述廢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但檢查發現該公司違反環評批復要求,利用PVC管將清洗廢水引至雨水渠排放。執法人員立即固定證據,在該公司雨水渠的非法排放口及廢水收集池采集水樣送檢,經檢測,雨水渠處排放口所排廢水總銅超標0.7倍。
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中均要求“清洗廢水經處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定期整箱更換并交由有資質單位處理”,該公司生產廢水經處理后,應通過PVC管引至貯水罐中貯存回用于清洗工序。
處理結果:
該公司存在通過暗管排放含重金屬超標廢水的行為,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已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件暫行辦法》第五條 暗管是指通過隱蔽的方式達到規避監管目的而設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臨時排污管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十七條第三項?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有毒物質”:(三)重金屬含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染物。
案件啟示:
涉案企業明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中要求“清洗廢水經處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定期整箱更換并交由有資質單位處理”,卻違反相關要求,心存僥幸,麻痹大意,利用PVC管把本應貯存到貯水罐的生產廢水轉接至車間東面角的雨水渠排放。此案警醒相關行業企業和從業人員吸取教訓,提升廢水處置意識和管理水平,增強法律意識,明晰法律責任。堅守底線,不越紅線,切不可貪圖一時之便,做出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否則可能面臨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