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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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 2017?年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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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是指《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下達 2017?年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項目計劃的通知》(粵環〔2016〕69?號)下達我市的 1800?萬元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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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央財政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申請該專項資金的項目適用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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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持對象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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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重點行業、重點企業 VOCs?治理工作及大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具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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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VOCs?治理項目。包括《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的實施方案(2014-2017)》提及 13?個
重點行業、《惠州市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監管企業綜合整治工作方案》涉及的重點企業 VOCs?治理工程項目、市區汽車維修企業噴涂工藝水性漆改造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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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它污染源治理項目。包括火電廠、水泥廠、工業鍋爐、飲食油煙、揚塵等大氣污染源治理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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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管能力建設項目。包括大氣環境監測能力、大氣環境監管能力、預警預報能力、應急能力建設及大氣污染機理調查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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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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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應符合本《指南》規定的范圍和要求,有利于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改善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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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國家、省、市 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重點。(三)工程建設類項目應具備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礎,已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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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規定完成項目立項手續或已經簽訂合同、制定方案,具備已開工或開工條件確定年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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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監管能力建設類項目應對提升區域大氣監測、監管能力有重要意義,不得用于購置設備零配件、監測業務經費、人員工作經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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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環境守法企業。申報單位按規定辦理環評審批、排污許可證等相關環保手續,一年內無重大環境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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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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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組織對轄區內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審核后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及申報材料聯文上報市環境保護局和市財政局。市直部門申報項目申報材料上報市環境保護局和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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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報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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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金申報文件。各縣(區)組織上報項目由環保、財政部門出具聯合上報文,包括申請專項資金的正式文件及《惠州市 2017?年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項目匯總表》(見附件 1)。市直部門申報項目由該部門出具申報資金申請專項資金的正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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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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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表。《惠州市 2017?年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填寫,并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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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術材料。污染治理項目需提供采購合同、治理方案(含項目單位基本情況、污染治理現狀、整改內容、設計參數、處理效率、污染物減排效果、實施計劃、投資估算、項目效益等);能力建設項目需提供建設方案(含項目單位基本情況、工作內容、實施計劃、投資估算、項目效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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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金落實證明材料。地方財政承諾給予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需附財政部門資金承諾函或預算安排文件;已獲銀行貸款的項目,需附銀行貸款合同及申請銀行貸款文件;項目(承擔)單位自籌的,需附加蓋項目(承擔)單位公章的資金自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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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材料。項目進展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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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項目的申報材料需按 A4?尺寸印制并裝訂成冊,所有材料要求一式兩份并附電子文檔(蓋章的材料需掃描),統一報送市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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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報時間及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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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截止時間。各縣(區)市直單位需在 7?月 15?日前完成項目上報,逾期不報視為自動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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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請一項專項資金。申請單位不得以同一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專項資金。同一項目確因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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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需申報多項資金的,必須在申報材料中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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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專項資金不支持環衛保潔項目及屬于環保“三同時”要求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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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單位應對項目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若發現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的情況,將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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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惠州市 2017?年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項目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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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惠州市?2017 年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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