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惠州市位于廣東省東南部,珠江三角洲東側,屬亞熱帶季風性海洋氣候,空氣質量 2015-2016 年連續 2 年在全國 74 個重點城市中排名第 3、在珠江三角洲城市群排名第 1。但近年來,臭氧污染已成為影響我市空氣質量優良率的首要污染物,以夏、秋二季臭氧污染尤為突出。為切實做好我市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持續改善空氣質量,依據《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 年)》、《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及分工方案》和《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做好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相關要求,制訂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以控制惠州市夏、秋季臭氧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為目標,以重點區域、重點行業 VOCs 污染管控為著力點,通過優化產業布局,嚴格項目準入,加強源頭控制和污染治理,強化監督檢查與監測評估,強化削減 VOCs 排放。同時,加強宣傳引導和社會監督,構建完善的臭氧污染綜合防控體系,改善臭氧污染的形勢,確保全市空氣質量得到持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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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點工作
(一)嚴格 VOCs 的新、改、擴建審批、驗收。
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技術要求,項目審批時,對新、改、擴建項目從原輔材料、生產工藝、廢氣治理工藝等方面嚴格審查。環保審批時應明確規定低揮發性原輔料的使用比例,使用高揮發性原輔料工序必須密閉作業,并配套相應的廢氣凈化設施,且廢氣凈化設施收集率和凈化率均應達到重點行業整治要點相關要求;項目竣工驗收時,要嚴格核查其使用的低 VOCs 原輔料是否達到所要求的比例,廢氣凈化設施是否達到要求的收集和凈化效率,否則不予通過驗收。制定 VOCs 準入等量替代制度,在 VOCs總量臺賬建立前,在重點行業實施“點對點”總量調劑的方式,明確VOCs 排放總量指標的來源,實施“等量替代”或“減量替代”,在 VOCs 總量臺賬建立后,統籌分配 VOCs 排放量指標,確保不增加區域內工業 VOCs 的總量排放。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各縣(區)政府,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具體落實。
(二)排查清理“散亂污”企業。
各縣(區)加強涉 VOCs“散亂污”企業清理排查,2017 年 12月底前制定“小散亂污”專項整治方案,建立轄區內“散亂污”大氣污染排放企業清單,明確整治措施和整治時限,嚴格依法實施“散
亂污”企業關停取締、整合搬遷或限期整治。對于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工商、環保、發展改革、土地、規劃、稅務、質監、安監、電力等相關審批手續應辦而未辦理(特別是存在于居民集中區的企業、工業攤點和工業小作坊),或無污染防治設施、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治理無望的工業企業,按照“兩斷三清”(即斷水、斷電、清除原料、清除產品、清除設備)標準,堅決予以關停取締。對于符合產業政策,但不符合地區產業布局規劃、未進駐工業園區的規模以下且長期污染環境,經過整合可達到管理要求的工業企業,應實施整合搬遷。對于符合產業政策和地區產業布局規劃,但未安裝污染治理設施、不能對產生的污染物進行有效收集處理、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無組織排放嚴重,可通過對污染防治設施進行升級改造實現達標排放的工業企業,一律責令停產,限期整治。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工商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質監局配合,各縣(區)政府,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具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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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推進重點企業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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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惠州市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監管企業綜合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快推進重點企業 VOCs 排放治理,確保 2018 年底前完成省控重點企業“一企一策”治理任務。2018年制定公布市控重點企業名單,2020 年底前完成“一企一策”治理任務。石油煉制及石油化工行業全面推廣實施泄漏檢測與維修制度(LDAR)。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各縣(區)政府,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具體落實。
(四)鼓勵實施錯峰生產和停產治理。
鼓勵 VOCs 排放企業實施錯峰生產。支持表面涂裝、家具、印刷等含 VOCs 溶劑使用企業妥善安排年度生產計劃,在臭氧高發時期(6-9 月)實施限產或停產進行生產工藝升級和治理設施改造,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料使用和污染排放。鼓勵煉油石化等VOCs 生產企業預先做好生產和大修計劃,原則上在臭氧高發時期(6-9 月)不安排全廠開停車、裝置整體停工檢維修和儲罐清洗作業,減少非正常工況污染排放。支持對 VOCs 廢氣收集裝置不能正常運行、廢氣不能穩定達標排放企業實施停產治理或限產減排,進一步削減工業 VOCs排放。可根據 VOCs 治理情況及空氣質量改善、污染天氣應急應對的需求,制定VOCs 排放企業錯峰生產或停、限產方案,并報省環保廳備案。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各縣(區)政府,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具體落實。
(五)加強移動源油氣和尾氣排放控制。
完成新一輪油氣回收設施檢查維護。在專項行動實施期間應全面開展加油站、儲油庫和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設施運行維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完成一輪日常維護和老舊設備更換,確保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油氣回收設施規范使用、正常運行。行動實施階段,示范區內所有油氣回收治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一律暫停使用相關設備,實施整改。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各縣(區)政府,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具體落實。
加快推動公交、出租車輛的純電動車替代,在公交車和出租車領域推廣電動或電混新能源汽車,加快柴油車淘汰力度,減少傳統汽車帶來的氮氧化物排放。加大公共交通運力保障,倡導綠色出行。加強機動車排氣檢測機構監管,督促機動車排氣檢測機構按工況法檢測要求規范開展檢測工作,從檢測源頭把好排氣治理關。加大黃標車闖限行違法行為查處,嚴厲查處機動車“冒黑煙”現象,逾期未整改的車輛,不予辦理年度安檢、環檢手續。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黃標車淘汰。
責任單位:市公安局、發展改革局、環保局、交通運輸局牽頭,各縣(區)政府,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具體落實。
(七)減少城市面源 VOCs 排放。
對轄區汽修企業、4S 店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安裝、運行、廢氣排放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禁止露天噴漆作業。定期對廢氣排放現狀進行監測,廢氣排放達到環保要求的,規范建立治理設施運行管理制度和管理臺賬;對未安裝有效治理設施或治理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相關企業,全面禁止噴漆作業,并限期治理整改,直至全面達到環保要求。惠城區、大亞灣區、惠陽區盡快率先全面推廣實施汽修業噴涂工序水性漆改造。
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環保局牽頭,各縣(區)政府,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具體落實。
加強建筑、道路涂裝作業環境監管。全面推廣水性建筑涂料,減少建筑涂裝 VOCs 排放。行動實施階段,應減少市政道路瀝青鋪裝、劃線、欄桿噴涂等使用有機溶劑的施工作業。在臭氧超標的污染天氣全面暫停市政道路瀝青鋪裝、市政道路劃線、建筑墻體涂刷和鋼結構涂裝作業。
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公用事業局牽頭,各縣(區)政府,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具體落實。
加強對干洗、露天焚燒、餐飲油煙、露天燒烤,以及商用及家用溶劑產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等生活面源的控制。嚴格管理干洗行業的溶劑使用,淘汰落后干洗工藝和設備。全面嚴禁垃圾和秸稈露天焚燒,示范區城市應對建成區內的露天焚燒、露天燒烤進行拉網式排查,取締所有露天焚燒和露天燒烤行為。加強對已經完成油煙治理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的監督檢查,確保設施維護良好、運行正常,對未完成油煙治理的單位加大督辦力度。
責任單位:市城管執法局、環保局牽頭,各縣(區)政府,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具體落實。
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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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組織保障。
加強政府的組織協調,深化部門溝通合作,落實監管和行業指導責任。環保、發改、經信、工商、質檢、城管、公安、交通、公用事業等部門要各負其責,通力合作,確保各項大氣污染防控措施順利實施、落實到位、取得實效。
(二)強化督導檢查。
加快“散亂污”企業取締查處工作進展,加強執法檢查。專項行動實施階段,通過強化督查,加大對各項行動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力度,確保管控到位。加強對縣區各級黨委、政府履行大氣污染防治責任的督察巡視,定期調度進展情況,全面掌握工作進度,實行跟蹤問效,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并將督導檢查情況向市政府進行通報。
(三)強化機理研究。
積極開展臭氧形成機理及控制對策研究項目,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源清單調查,建立全市污染源清單,2018 年底前完成整體項目研究,剖析我市臭氧形成機理,提出針對性強的控制策略,為我市開展臭氧污染防控提供科學決策依據。
(四)注重宣傳引導。
采取電視報紙、新媒體宣傳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臭氧污相關知識。加強各項工作進展、治理成效的宣傳報道和環境違法行為的曝光,發揮好輿論監督和警示作用,增強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度,推動臭氧污染防控和大氣環境治理水平的不斷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