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中應如實記載的內容包括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過程簡況,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除環境保護設施外的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整改工作情況等,現將建設單位需要說明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列舉如下:
如實說明是否將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納入了初步設計,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是否符合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是否編制了環境保護篇章,是否落實了防治污染和生態破環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如實說明是否將環境保護設施納入了施工合同,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進度和資金是否得到了保證,項目建設過程中是否組織實施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說明建設項目竣工時間,驗收工作啟動時間,自主驗收方式(自有能力或委托其他機構),自有能力進行驗收的,需說明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等自行監測能力;委托其他機構的需說明受委托機構的名稱、資質和能力,委托合同和責任約定的關鍵內容。說明驗收監測報告(表)完成時間、提出驗收意見的方式和時間,驗收意見的結論。
說明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和驗收期間是否收到過公眾反饋意見或投訴、反饋或投訴的內容、企業對其處理或解決的過程和結果。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除環境保護設施外的其他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制度措施和配套措施等,現將需要說明的措施內容和要求梳理如下:
如實說明是否建立了環保組織機構,機構人員組成及職責分工;列表描述各項環保規章制度及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保護設施調試及日常運行維護制度、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要求、運行維護費用保障計劃等。
如實說明是否制訂了完善的環境風險應急預案、是否進行了備案及是否具有備案文件、預案中是否明確了區域應急聯動方案,是否按照預案進行過演練等。
如實說明企業是否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制定了環境監測計劃,是否按計劃進行過監測,監測結果如何。
涉及到區域內削減污染物總量措施和淘汰落后產能的措施,應如實說明落實情況、責任主體,并附相關具有支撐力的證明材料。
如實描述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防護距離控制及居民搬遷要求、責任主體,如實說明采取的防護距離控制的具體措施、居民搬遷方案、過程及結果,并附相關具有支撐力的證明材料。
如林地補償、珍稀動植物保護、區域環境整治、相關外圍工程建設情況等,應如實說明落實情況。
整改工作情況應說明項目建設過程中、竣工后、驗收監測期間、提出驗收意見后等各環節采取的各項整改工作、具體整改內容、整改時間及整改效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