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情形算“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
《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
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將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將未經處理的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五)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從結果上看:污染物不經過法定排放口,直接排放的。
從行為上看:由主觀上的不作為或客觀上的過失,致使污染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
2、違法處罰
3、如何管控?
1、“保持正常用,不能用要報告”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其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因維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單位應當采取限產停產等措施,確保其大氣污染物排放達到規定的標準,并立即向區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2、“與生產同步,環保停生產停”
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置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3、“加強維養,確保可靠運行”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生產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保養、檢修,采取措施防止大氣污染事故的發生。
4、管理方法
01. 建立環保設施(含自動監控設施)臺賬
建立本部門/車間的環保設施臺賬;
環保設施應設置標示:設備編號、流體走向等。
02. 明確污染治理設施管理責任人
明確污染治理設施管理責任人及相應職責;
定期組織污染治理設施管理崗位的能力培訓。
03. 制定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規程
明確污染治理設施關鍵運行參數的控制窗口;
制定污染治理設施運行作業指導書。
服務單位:
惠州綠維環保公司
服務范圍:
1、環保管家、環評批復、竣工驗收、排污證平臺服務、應急預案、危廢回收、環境檢測
2、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車間通風降溫工程
3、VOCs有機廢氣綜合整治工程、VOCs一企一策服務
服務電話:
莊先生(業務經理)13790791174、廖小姐(業務經理)13556239959、潘先生(項目經理)15768577693
服務單位地址:
惠州市惠城區水口街道辦金盛麗景8棟1單元1樓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