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保竣工驗收工作指引
一、驗收依據
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相關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公告,并獨立執行 完成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建設單位可登錄生態環境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查詢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相關技術規范。
二、驗收報告內容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獨立的環境保護驗收。對配套的環保設施進行驗收,并編制驗收報告。驗收報告分為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驗收意見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三部分。
①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污染項目開展驗收監測報告。驗收監測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建設項目概況、驗收依據、項目建設、環保設施、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主要結論和建議,以及 審批部門的審批決定、驗收執行標準、驗收監測。內容、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驗收監測結果、驗收監測結論、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竣工驗收登記表等。
生態項目開展驗收調查報告。驗收調查報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建設項目概況、驗收依據、項目建設、環保設施建設、工程及環保設施變更、主要結論和建議。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驗收實施標準、環保設施效果調查、環境影響調查建議及后續要求、驗收調查結論、建設項目環保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登記 形式等
②驗收意見(驗收組簽字)包括:
· 工程建設基本情況
· 工程變更
· 實施環保設施
· 環保設施調試效果
· 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
· 驗收結論及后續要求等 驗收結論應明確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是否具備驗收條件。
③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 如實記錄環保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過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提出的除環保設施以外的其他環保對策的實施情況以及整改情況 工作等。
· 相關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門承諾負責在支持項目建設的保護范圍內實施居民搬遷、功能置換、棲息地保護等環境保護對策。
三、受理期限
除水、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外,其他環保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此類環保設施需要調試或整改的,可適當延長驗收期限,但最長可延長驗收期限。不超過 12 個月。驗收期限是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布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
注:固體廢物和噪聲的驗收應自竣工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
四、驗收調試
建設項目環保設施調試,是指建設單位在驗收前對其配套的環保設施進行調試,以實現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的過程。
建設單位在投產與建設項目配套的環保設施前,應當執行信息公開和信息報送的相關要求(詳見第5點第1、2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調試:
1、環保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
2、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未取得的。
五、驗收程序
驗收工作主要包括驗收監測工作和后續工作。驗收監測工作可分為啟動、自查、編制驗收監測計劃、實施監測檢查、編制驗收監測報告五個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