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實施的《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排污單位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自行監測是排污單位履行排污主體責任的重要舉措,開展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督檢查,可有效保證自行監測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規范排污單位排污行為,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自行監測錯過要補測么?監測超標可以復測么?
問題:我公司為一般工貿企業主要從事危險廢物焚燒,目前因環境監測問題有一些疑問特咨詢希望領導予以解答:
1、如焚燒爐在一整個自然月都處于停爐狀態,此情況是否需要在次月對相關監測因子進行補測?
2、如焚燒爐在自然月中只運行了一段時間進行了停爐檢修,且在運行期間因檢測公司計劃原因未進行檢測,此情況是否需要在次月進行對相關檢測因子進行補測?3、部分監測因子為一季度監測一次,如根據檢測計劃放在每季度最后一個月進行檢測,但因為某一季度最后一個月停爐檢修未能如期檢測,此情況是否需要在下一季度進行補測?希望領導予以解答。謝謝!
?答復:生態環境部《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第十八條明確,企業應將自行監測工作開展情況及監測結果向社會公眾公開,公開內容包括:基礎信息、自行監測方案、自行監測結果、未開展自行監測的原因和污染源監測年度報告。如焚燒爐在一整個自然月都處于停爐狀態,本月自行監測可不開展,信息公開時說明未開展自行監測的原因;
如焚燒爐在自然月中運行一段時間后停爐檢修,自行監測未能及時開展,需在次月盡早進行補測,數據信息公開時備注說明;對于部分按季監測的因子,因停爐檢修等原因未能及時開展監測,也需在下一季度盡早進行補測,數據信息公開時備注說明。當前,危險廢物和垃圾焚燒企業自行監測信息公開已引起媒體和社會公益組織的廣泛關注,公司應高度重視,計劃停爐檢修時,應及時通知檢測公司盡快實施當月(季)自行監測,完整、準確公開監測信息,保證信息公開的時效性。未開展自行監測的,需公開說明原因。
特別提醒
1.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排污許可條例》第十九條)2. 自行監測報告中排放口編號與排污許可中載明的排放口編號保持一致,一一對應。3. 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依法依規安裝運維自動監測設施,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發現傳輸數據異常時,第一時間以數據標記方式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及時檢查修復。4. 如遇階段性停產等特殊情況未開展監測,及時記載相關情況,自行留存備查,并在季度和年度執行報告中上傳情況說明。
未依法開展自行監測面臨的法律風險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1.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2.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3.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4.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6.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