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環保稅將正式開征,各地也紛紛進入備戰倒計時。“通過排污費改環保稅,有利于提高執法剛性,減少地方政府干預,內化環境成本。”環保部法規司有關負責人表示,環保稅按排放量征收,多排多繳,少排少繳,有利于促進企業提升環保水平,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繼“最嚴”環保督查之后,環保稅這項工具也即將落地。
2016年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環保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環保稅法列出了環保稅征稅稅目及稅額,也明確大氣和水污染物的稅額由省級政府確定,報經省級人大常委會決定。
據不完全統計,福建、貴州等省人大常委會已通過省內稅額方案,浙江、江西、江蘇、廣東等省已經對外公布征求意見方案,廣西、四川等省就方案在地市政府或企業層面調研。
各省原排污費適用不同的標準、有高有低,此番“費改稅”各省思路也有不同。不少省份將原排污費標準“平移”為環保稅稅額,部分省份則提高了標準。如福建、江蘇、浙江方案等大致平移了原排污費標準,廣東、貴州等綜合考慮省內環境承載能力(擬)提高稅額標準。
多部門協作積極準備
距離環保稅正式開征,還有不到3個月時間。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環保部正在進行稅源摸底,加大企業排查力度,為環保稅順利開征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該部法律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17年6月26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環保部三部門聯合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對環保稅法涉及的部分內容加以明確,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17年6月底,稅務總局和環保部簽署《環境保護稅征管協作機制備忘錄》,建立了部局層面的征管協作機制,為各地加強部門合作作出了示范表率。
2017年8月份,三部門聯合部署要求全面做好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準備工作,要求各地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多部門協作機制,確定本地區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體適用稅額,摸清稅源底數,及時交接檔案資料,抓緊建立基礎稅源數據庫等工作。
國慶節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對涉及繳納排污費的企業6395戶繳費人信息進行逐一核實和摸底調查,重慶市地稅局與市環保局簽署《環境保護稅征管協作機制備忘錄》。
環保部法規司負責人介紹,通過排污費改環保稅,有利于提高執法剛性,減少地方政府干預,內化環境成本。環保稅按排放量征收,多排多繳,少排少繳,有利于促進企業提升環保水平,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環保稅采取“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作、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由企業向稅務部門主動申報排污量,稅務部門核定征收,有疑問可向環保部門提出復核。
有地方財政廳稅政處相關負責人表示,原來排污費的收取有一定隨意性,“費改稅”后除了遵循環保稅法,還要遵守稅收征管法,可能會涉及到滯納金、處罰等,執法的剛性會加強。排污費原來由環保部門收取,未來將改由稅務部門征收,這需要兩個部門互相配合、發揮各自優勢,監測核定的職責在環保部門,稅務部門負責規范征稅,環保稅的規范度會提高。
不過,也有基層地稅人士表示,環保稅本身比較復雜,有些環節的認定有難度。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喬寶云表示,政府收費改由統一部門征收,能形成規模效應;環保稅部分稅目的稅額由省級政府確定,也是很好的嘗試。但環保稅征收層面,需要部門實現信息共享,還要形成激勵兼容的機制,這考驗地方政府治理能力。
地方稅額相繼出臺
數據顯示,2003年至2015年,全國累計征收排污費2116.99億元,繳納排污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累計500多萬戶。2015年征收排污費173億元,繳費戶數28萬戶。
2016年8月份,環保稅法(草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對立法的總體考慮進行了說明,在遵循“稅負平移”的原則下,也指出要突出解決重點問題,如考慮各地差異較大,允許地方在規定的稅額標準范圍內,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
根據環保稅法所附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
2014年9月份,發改委等部門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要求各省在2015年6月底之前,將大氣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費標準分別調整至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2元和1.4元——該標準為環保稅稅額下限。
不過,現行各省排污費收費標準差異較大。有7個省、直轄市調整后的收費標準高于通知規定的低標準,如北京調整后的收費標準是國家最低標準的8—9倍,天津為5—7倍,上海為3—6.5倍,江蘇為3—4倍,河北為2—5倍,山東大氣污染物收費標準調整至低標準的2.5—5倍,湖北為1—2倍。
各省在確定未來大氣和水污染物適用環保稅稅額上,也有不同的考慮。
9月29日,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批準通過環保稅福建省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方案,總體遵循“稅負平移”,部分標準有所提高。如福建省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中,五項重金屬(總汞、總鎘、總鉻、總砷、總鉛)、化學需氧量和氨氮,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
9月30日,貴州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貴州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4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8元——為貴州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的兩倍。
2016年貴州全省排污費征收4.46億元,遠不及當年環保支出85.34億元。貴州方案指出,貴州目前排污費執行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上浮之后仍處于全國中下水平,與周邊省份接近,一定程度上能夠避免與周邊省份稅負差異過大而導致“產業與污染轉移”的負面效應。
從已經公布方案的省份(尚未經省人大常委會表決)來看,也大致遵循這兩條道路:要么平移,要么上浮。
如浙江、江蘇總體遵循“費稅平移”。如浙江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每污染當量1.4元,四類重金屬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8元;水污染適用稅額每污染當量1.4元,五類重金屬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8元。而江蘇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征收標準分別是每污染當量4.8元和5.6元。
廣東方案則有所上浮。9月30日,《廣東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對外征求意見,擬定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
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中心主任張斌表示,環保稅“費改稅”,稅收征管的標準要高一些,在當前經濟形勢下,既要發揮環保稅治理污染、促進企業更多采用節能環保的技術和設備,還要考慮到企業承受能力,改革需要掌握節奏、平衡各方面因素。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