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和《河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細則》的管理要求,新、改(擴)建建設項目排污單位通過排污權交易或有償方式獲得排污權,在投入生產或使用并產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30日內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申請、受理、審核、發放應當在環境保護部規定的全國統一的國家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排污許可證的執行、監管執法、社會監督等信息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上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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