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暫行規定,申請排污許可證分兩步。
首先,排污單位應當在申請之前對主要申請內容進行公開。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擬申請的許可事項、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申請前信息公開可以通過信息平臺或者其他規定途徑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進行,公開時間不少于5日。
然后,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有核發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排污單位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裝置,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準;
有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主要承諾內容包括: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按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關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臺賬記錄;按時提交執行報告并及時公開相關信息等;
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的情況說明;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號,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此外,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還應提供納污范圍、納污企業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上述材料也可以適當簡化。